“被告人刘某因归还共享单车未停放在指定区域被扣除20元钱而产生报复心理,于2023年12月先后3次盗窃共享电车电瓶,构成盗窃罪。其为泄愤而预谋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深,犯罪手段具有破坏性,客观损害相对较大。偷盗共享电车电瓶,不仅侵犯了企业财产权益,也影响了民众的出行权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共享经济市场秩序......”
8月21日,由鹤壁市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盗窃案在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长张巍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法院院长贾敬科担任审判员。部分省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受邀旁听庭审。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巍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办案理念,严查细审,深入了解、仔细剖析案件细节,修改完善法律文书,多次组织案件讨论会,严把案件质量关,为出庭公诉做好充分准备。庭审中,张巍从轻罪治理的角度,围绕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该案相对从重办理的意见,并对被告人当庭进行了法庭教育,充分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表示会积极接受改造教育,认真悔过。法院当庭宣判,全面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小案”不小办,刘某盗窃共享电车电瓶,涉案价值不高,但其社会危害性大。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求极致的精神办好涉民生案件,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信心和决心,对促进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大象新闻)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狂风网络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